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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仅以自主调整组织架构或主动取消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条款所称的“客观情况”,是指不可抗力、政策变动、企业兼并、资产转移等非企业主观可控的外部事由。而企业内部架构优化属于自主经营决策,属于主观调整范畴。
若企业直接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2N赔偿金。只有在架构调整是由外部重大客观事件直接引发、原岗位已完全无存续可能,并且企业已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调岗的情形下,才存在被认可的空间。因此,还是建议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谨慎适用该条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月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仅以自主调整组织架构或主动取消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条款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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